关于第39530666号“硬固标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30666号“硬固标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55号

       

      申请人:深圳市硬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0666号“硬固标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硬固”与申请人字号唯一对应,其用于第17类指定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并未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能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硬固标准”构成,该文字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