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442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442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748号

       

      申请人:厦门快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42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52503号商标、第30239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商标设计思路及说明、官网及公众号、线下活动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指代事物,视觉效果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