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90637号“遖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90号
申请人:广州市从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0637号“遖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1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0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组成、呼叫、整体外观、显著性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之间更为相似能够在市场上共存,未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和宣传,在实际的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遖膜”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