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50949号“易货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50949号“易货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26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0949号“易货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196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易货贷”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与货物交易有关的贷款事务,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