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12351号“F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4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2351号“F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669号“FX FLUX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1月3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0243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9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