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36291号“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36291号“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46号

       

      申请人:深圳海外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6291号“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0393号“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10395号“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76225号“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55868号“阮氏 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131669号“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72983号“正 正膏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五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84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18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185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动物养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动物养殖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美容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文字均为“正”;申请商标“正”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