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7414号“UNCL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87414号“UNCL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45号

       

      申请人:林海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7414号“UNCL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4111号“Uncle K及图”商标、第37429117号“Uncle K”商标、第34301178号“土大叔Uncle Tu”商标、第17300029号“UncleM”商标、第33512758号“uncle•蔡及图”商标、第28398450号“好UNCLE”商标、第35478120号“手表unc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设计后,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拉丁字母组合“UNCLE.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Uncle K”、引证商标三中显著识别文字“Uncle Tu”、引证商标四“UncleM”、引证商标五中显著识别文字“uncle”、引证商标六中显著识别文字“UNCLE”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