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46415号“植本科技 ZHIB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651号
申请人:深圳市植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6415号“植本科技 ZHIB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8020号“AKBAIAU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93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54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54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039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2503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909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62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58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028905号“金山大道 KING HIGH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646841号“LIN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照片、申请人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11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十于2020年4月3日被我局作出的TMZX20200000000584ZXHZ01号《核准注销通知书》决定予以注销,该《注销通知书》已生效(详见第169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核准注销,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