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31132号“FINAL FANTA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1号
申请人:上海蔡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博久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132号“FINAL FANTA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具有组合商标第20612955号“FINAL FANTASY 最终幻想”商标的在先注册使用权。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类商品上的第28109208号“FINAL FANT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不应作为近似商标对待。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类商品上的第28109208号“FINAL FANT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属于不同群组。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09209A号“最终幻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FINAL FANTASY”与引证商标二文字“FINAL FANTASY”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FINAL FANTASY”(译为最终幻想)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最终幻想”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牙膏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抗菌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香皂、牙膏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香皂、牙膏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牙膏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