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2633H号“OMNIR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98号
申请人:OMNIRES SP.Z O.O.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2633H号“OMNI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3283号“OMNI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96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杨少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