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29505号“简单运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88号
申请人:广州视角动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9505号“简单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相当的固有显著性,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特点,能被相关消费者清楚识别为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可注册的显著性,其注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予以核准注册的案例,故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简单运动”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特点,且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