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725575号“HR HANOVER RESEAR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97号
申请人:汉诺威研究机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5575号“HR HANOVER RESEAR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在中国内地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案件法院判决书、“HANOVER”翻译及介绍、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汉诺威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ANOVER”译为“汉诺威”,汉诺威是德国下萨克森州的首府,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用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