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18154号“KLOSTERKELLER
BAYERISCHE BIERSPEZIALIT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93号
申请人:安德里亚莱凯姆阿尔滕昆仕塔特啤酒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8154号“KLOSTERKELLER BAYERISCHE BIERSPEZIALIT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不含任何负面词汇,不指向任何不良影响含义。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与其指定商品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足以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许多含有“KLOSTER”的文字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LOSTERKELLER BAYERISCHE BIERSPEZIALITAT”中的“KLOSTER“可译为“修道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