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69330号“美娜多假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169330号“美娜多假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22号

       

      申请人:广州狮航潜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9330号“美娜多假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27574号“美那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导游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美娜多假期”构成,其中“美娜多”为印尼著名风景区,用于“导游服务”的服务项目上,仅仅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做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