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475578号“宜口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21号
申请人:无锡宜口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5578号“宜口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013号“宜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6月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