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761659号“梁山福华IIFU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04号
申请人: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1659号“梁山福华IIFU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18901号“IIFUHA”商标、第6961376号“水泊富华IIFUUA”商标、第21238878号“水泊富华桥Fu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200571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过应诉期。
2、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0日,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