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38987号“苏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038987号“苏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86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8987号“苏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苏智”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