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77844号“牛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77844号“牛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03号

       

      申请人:郑州美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7844号“牛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2957号“牛牌niupai”商标、第14014757号“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淘宝网牛箱旗舰店商品信息、订单信息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告示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卡纸板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的“牌”字指商标,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牛”。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