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995968号“SoluPotasse
TESSENDERLO Ker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85号
申请人:泰桑德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5968号“SoluPotasse TESSENDERLO Kerley EST 191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3887号“TESSENDERLO KER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后者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出具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原件,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各自指定使用商品亦有所差别,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