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88083号“箱和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888083号“箱和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402号

       

      申请人:郑州美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88083号“箱和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表达含义为众多的箱子,结合申请人经营纸箱的生产和销售,即表达种类齐全之意。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可识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纸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对指定商品的形状、内容特点等产品特征的描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