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361754号“INSIDE OUTS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50号
申请人:马克辛·路易丝·克拉柏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珞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1754号“INSIDE OUT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可商标局对“服装”这一产品项目的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5058号“里面外面INSIDE AND OUTS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7274号“OUTSIDE&IN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海滨浴场用衣;服装带(衣服);连裤内衣;连衣裙;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内衣;短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7055058号商标注册公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5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二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滨浴场用衣;服装带(衣服);连裤内衣;连衣裙;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内衣;短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