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49541号“錦上 戲漁ISH HOTP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849541号“錦上 戲漁ISH HOTPO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485号

       

      申请人:成都戏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9541号“錦上 戲漁FISH HOTP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0212号“锦上”商标、第7243859号“锦上jimsun”商标、第8349886号“锦上鱼府及图”商标、第34265711号“锦上 妙厨及图”商标、第34909776号“锦上及图”商标、第36138308号“盘 上锦及图”商标、第21877623号“戏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尚可区分,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錦上 戲漁”及拉丁字母组合“FISH HOTPOT”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主要认读部分“錦上 戲漁”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锦上”、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锦上”、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锦上鱼府”、引证商标七汉字“戏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餐馆、疗养院、养老院、饭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海珍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