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620972号“荷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300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荷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0972号“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1560号“荷花”商标、第22186394号“国乡 荷花”商标、第24898328号“金荷花”商标、第24959983号“国乡 金荷花”商标、第24973461号“国乡 金荷花”商标、第28383115号“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第25445076号“荷花特曲”商标、第25452302号“荷花老酒”商标第32669695号“京华盛世 荷花”商标、第25460811号“百年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至十)已被驳回。第23533399号“荷花小镇”商标、第29665849号“荷花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至十二系抄袭申请人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企业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在先“荷花”系列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七至十二流程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荣誉;“荷花”白酒包装盒及酒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荷花”白酒包装盒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专利许可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销售页面、合同及发票;完税证明新闻报道;相关判决、民事调解书及投诉处理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法律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九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烈酒(饮料);蒸馏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