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45320号“WEMGESAB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3845320号“WEMGESAB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91号

       

      申请人:保定源聚腾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金平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对第13845320号“WEMGESAB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通过营业执照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其真实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信息不符。被申请人系利用伪造申请文件的手段骗取了商标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制度。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上。
      2、我局查阅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号为320621600418497,经营者为张金平。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注册号为320621600418497的个体工商户现经营者为许光,且相关变更信息并未涉及被申请人,另该营业执照已注销。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情形。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并非其本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营业执照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