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2460666号“恩比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87号
申请人:乔尔•汉斯•恩比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永宁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对第22460666号“恩比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职业篮球运动员和世界著名篮球明星,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姓名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姓名权、商品化权等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
2、百度百科、虎扑篮球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信息;
3、百度贴吧等网页打印件;
4、申请人新浪微博页面及与申请人相关的其他微博页面打印件;
5、申请人品牌代言活动相关报道的打印件;
6、以申请人姓名为关键词的百度搜索引擎中的检索结果;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38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39号《公证书》;
9、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2012)知行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432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3997号《行政判决书》;
1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272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和商品化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为篮球运动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网易科技、央视网体育、新浪科技风暴、腾讯体育、羊城晚报、江西日报、江南都市报、新民晚报、新疆都市报、球迷报(数字报)、东莞日报、南宁晚报(数字报)、青年报、东方早报、信息时报、新快报、扬子晚报(数字报)、西藏商报、沈阳晚报(数字报)、沧州晚报、海南特区报、新闻晨报、钱江晚报、浙江日报、中国体育报等网络及报纸期刊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并为我国相关公众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姓名极为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姓名权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可能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亦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未构成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