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33248号“家友超市JIAYOU SUPER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733248号“家友超市JIAYOU

    SUPERMAR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285号

       

      申请人:成都优你家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宏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3248号“家友超市JIAYOU SUPER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4697号商标、第164347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237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家友”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友家”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