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565585号“天猫直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3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5585号“天猫直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知名品牌“天猫”的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8809号“天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效宣告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8323号“天猫T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诉讼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猫”介绍、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行政诉讼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695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