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7431729号图形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0974号重审第0000002901号
申请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玉树
委托代理人: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对第7431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