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604916号“SMARTYPANT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2604916号“SMARTYPANT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8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健康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04916号“SMARTYPANT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62号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品牌授权合同;2、产品图片;3、经过公证的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主要使用证据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北京德七珍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赛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优司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因此我局对上述公司在约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证据3为经过公证的销货清单及对应发票,可以证明相关商标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已在“运动营养品;营养食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全部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