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25106号“北航天汇BUAA BUSINESS
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126号
申请人:北京北航天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5106号“北航天汇BUAA BUSINESS 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71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1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