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05358号“N° 16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05358号“N° 16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311号

       

      申请人:大连美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5358号“N° 16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1347号“宁力NLGS N及图”商标、第8107176号“南泉N及图”商标、第8517773号“N及图”商标、第11852156号“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字母“N”,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腹带、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腹带、麻醉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