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35481号“洪玉典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035481号“洪玉典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57号

       

      申请人:广东省高凉彩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5481号“洪玉典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烈士名称相关联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包含“洪玉”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洪玉”为烈士名称,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