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21816号“上汽大通 MAXU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621816号“上汽大通 MAXU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40号

       

      申请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1816号“上汽大通 MAX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97752号商标、第13338879号商标、第14343728号商标、第9853542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