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62734号“物管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162734号“物管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879号

       

      申请人:北京通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2734号“物管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关系。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物管通”,使用在清理管道用清管器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