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66791号“香酥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66791号“香酥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06号

       

      申请人:江西香酥特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6791号“香酥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特点,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另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相关商标档案、荣誉及资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香酥特”为纯文字商标,若注册使用在月饼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口味、口感等特点。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