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159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5159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03号

       

      申请人:深圳市贵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5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0258号“图洪及图”商标、第15029978号“琦奈QINATA 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引证商标一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葡萄酒等商品上通过宣传使用产生的显著特征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进行明显区分。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