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29513号“金福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629513号“金福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254号

       

      申请人:姚金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9513号“金福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与任何引证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7461206号“金泰福”商标、第7515259号“金泰福珠宝JINTAIFU JEWELLERY及图”商标、第26319584号“金泰福”商标、第1583825号“福泰Futai及图”商标、第5809033号“福泰”商标、第6112658号“福泰连锁 FUTAI及图”商标、第36229630号“福泰幼儿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依法注销。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