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52873号“GMXFRIEN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83号
申请人:广州小闺蜜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2873号“GMXFRIE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5836号“法蓝居 THE MASTER OF LIFESTYLE FRIENDS”商标、国际注册第1111443号“TALKING FRIENDS”商标、第22135334号“BUZZYBEE&FRIENDS”商标、第19843150号“格美翔 GMX”商标、第4177205号“友谊坊;FRIENDS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针”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链(首饰);首饰配件;珠宝首饰;贵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戒指(首饰);玉雕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项链(首饰);首饰配件;珠宝首饰;贵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戒指(首饰);玉雕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钥匙链(带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的扣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