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362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62号
申请人:江苏沃得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6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77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初步审定“烹饪设备出租”服务,驳回其余服务,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