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13693号“明玥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613693号“明玥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88号

       

      申请人:优睿乐创培训学校(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13693号“明玥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9999号“亚洲青少年科技创新中心ASIAYOUTH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