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1103717号“钱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7224号重审第00000028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金蜗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钱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7224号《关于第11103717号“钱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121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的支付到账账户并非合同约定账户,且缺少发票佐证合同的真实履行。证据6国海良时期货相关信息,证据7钱猫与国海良时的居间合同、钱猫科技在指定期间开具的部分发票、收款及银行流水能够体现诉争商标或其核定使用服务的使用情况。证据2微信公众号我的中心、我的资料,证据3商户后台信息,证据4后台交易流水,商户列表,证据5交易流水商户信息详情、后台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微信公众号钱猫金服的收款记录与信息、商户本人支付信用卡信息,可以佐证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考虑原告在本案提交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由于本案系因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导致案件发生了变化,并非因被告原因导致被诉决定被撤销,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国海良时签订的居间合同、期货信息、钱猫科技开具的部分发票、收款及银行流水,申请人的微信公众号及商户后台信息、流水、商户列表、交易流水等新证据,且该部分证据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并显示有复审商标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