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32585号“慕赞灯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32585号“慕赞灯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55号

       

      申请人:广州慕赞灯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2585号“慕赞灯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3949号“慕赞 MU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名称,直接指向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慕赞灯光”网络搜索结果、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产品包装、宣传册、“慕赞灯光”播出证明及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路灯;油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慕赞灯光”与引证商标“慕赞 MUZAN”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