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60767号“楽 楽楽茶牌F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060767号“楽 楽楽茶牌F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24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0767号“楽 楽楽茶牌F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36621号“乐乐茶 LELECHA及图”商标于2020年5月2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能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30022号“乐及图”商标于2019年4月15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61225号“乐TEA&COFFEE”商标、第9922414号“乐及图”商标、第2702461534673253号“乐阅咖啡LEYUECOFFEE 乐”商标、第13169723号“乐 乐乐庵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区别,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