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327号“THE INITIA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327号“THE INITIA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77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327号“THE INITIA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8093号“中海华晟INITI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94492号“DIGITAL SKY INITI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THE INITIATIVE”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INITIATIV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即用于计算机和视频游戏机的游戏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