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39370号“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139370号“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107号

       

      申请人:上海茶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9370号“楽楽茶牌 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经过长期的经营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2579号“乐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36621号“乐乐茶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09470号“LELE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81818号“LELEC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提出转让申请,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乐乐茶”商标的宣传册、申请人门店合同、照片及营业执照、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1月1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已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文字“乐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宠物饲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外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宠物饲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在驳回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