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22031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922031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2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2031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2372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52269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18674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H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