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81800号“LE CREU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81800号“LE CREU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496号

       

      申请人:酷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81800号“LE CREU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84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申请人产品列表、申请人微博及微信页面、申请人天猫旗舰店页面、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及其产品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情况、申请人公司介绍、工商登记信息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票据、申请人销售情况说明书、申请人宣传杂志及视频节目信息、申请人路演及促销活动照片、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列表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连指手套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