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82995号“烹 烹友汇 PENG YOU 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082995号“烹 烹友汇 PENG YOU 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87号

       

      申请人:西安烹创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82995号“ 烹 烹友汇 PENG YOU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1676号“顶易烹”商标、第6749698号“烹 亨享淳醇”商标、第39988057号“烹”商标、第6204906号“烹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图样;淘宝店铺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