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12534号“维秘体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1312534号“维秘体雕”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48号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君成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远睿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21312534号“维秘体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服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备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026076号“维秘”商标、第20127329号“维秘粉红”商标、第17048980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第17048864号“VICTORIA’S SECRET维秘”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对“维多利亚的秘密”享有在先字号权,“维秘”是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字号的简称,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字号的简称,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复制及抄袭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对“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介绍;
      2、“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相关介绍及报道;
      3、申请人相关财政数据;
      4、申请人邮寄至中国的“VICTORIA'S SECRET”系列服饰商品产品目录册;
      5、申请人宣传和销售数据的相关声明书及翻译;
      6、申请人部分订单、发票、运输单据;
      7、申请人于中国大陆开设各专卖店的相关报道、天猫旗舰店首页;
      8、申请人相关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信息;
      9、相关判决及裁定;
      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领取了答辩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知名“维秘”品牌的系列商标之一,具有丰富且独特的含义,与各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维秘”品牌的建立时间早于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在我国范围内稍有知名度的时间,二者共存于市场多年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只是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 BRAND MANAGEMENT,INC.”的译文之一,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截图;
      3、被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相关报道;
      4、被申请人“维秘”系列商标列表;
      5、被申请人宣传、推广“维秘”品牌的合同、发票及照片;
      6、“SECRET”翻译;
      7、相关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一、申请人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维秘”商标之前,申请人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已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来源和创意,也未提交任何使用争议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
      申请人又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书及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三、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网络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在内衣等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维秘体雕”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近似关系。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维秘体雕”与申请人商号及其简称在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致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特定民事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