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50875号“馀庆尚食 YUQINGSH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50875号“馀庆尚食

    YUQINGSHANG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085号

       

      申请人:尚五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0875号“馀庆尚食 YUQINGSH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4212号“宏鼎嘉源及图”商标、第20595534号图形商标、第6345275号“粤凤鸡及图”商标、第23695663号“维适 WEISH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一、三、四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无线电广告;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馀庆尚食 YUQINGSHANGSHI及图”,引证商标二为图形商标,两者在图形设计、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无线电广告;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09日